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决字[2025]第0779号
被处罚人瞿**,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三洲*******,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05月07日19时许,瞿某某以杨某在2025年4月底的一天拍摄其照片为由,在雨湖区九华街道富强路XXKTV大厅内,使用拳头、腿、膝盖殴打杨某,造成杨某面部、后脑、手背等挫伤红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瞿**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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