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决字[2025]第0543号

  被处罚单位:武冈市****,地址:,法定代表人:覃***
  现查明:2025年2月7日晚上未成年人朱兴卓入住武冈市****时,酒店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询问、登记未成人朱兴卓的信息,武冈市****违反未成年人入住酒店“五必须”。
  以上事实有入住人员朱兴卓的询问笔录、酒店工作人员易云华的询问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