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刑)决字[2025]第0435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毛市*******,现住湖北省监利市毛市*******。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至6月22日,违法行为人唐xx窜至芦淞区火车站旁xx宾馆107号房间,在该房间内经得被侵害人邹xx许可后拍摄了邹xx的裸体视频、自慰视频以及口交性爱视频,后为追求虚荣在未经得被侵害人邹xx的同意下,私自将邹xx的裸体视频、自慰视频以及口交性爱视频通过微信软件散布发送给2名微信好友,严重侵犯邹xx的隐私。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唐xx因猥亵他人于2025年3月26日被长沙市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