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桃)决字[2025]第0417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22日15时至6月23日3时许,吴X良伙同“荷官”莫X新在益阳市赫山区XXX区一负一楼无名娱乐室组织张X燕、李X军、秦X三人坐方,谢X沙、刘X、包X芳、梅X兰等人扎鸟的扑克牌“纸动八”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时携带7030元参与赌博,输50元,剩698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七十条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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