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桃)决字[2025]第0416号
被处罚人包**,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2时许,包X芳伙同李X军、秦X等人在益阳市赫山区XXX区一负一楼无名娱乐室,以扑克牌“纸动八”的方式扎鸟进行赌博,输4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七十条之规定,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包**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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