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桥)决字[2025]第038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杨桥*******,现住衡东县杨桥镇蛟塘*******。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上午7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因怀疑自家在衡东县杨桥镇蛟塘村17组山上所种的油茶树是被与其有过多次矛盾的亲戚刘桂香弄死,在与村干部一同上山看完油茶树情况后,在下山时被刘桂香故意挑衅用砍柴刀砍下多根树枝树枝拦住刘**骑摩托车的去路,后双方发生冲突,导致刘**被刘桂香携带的砍柴刀砍伤头部,刘**受伤后将刘桂香手中砍柴刀夺下,并从地上捡起一根拦路的树枝追逐刘桂香,并用手中所拿树枝将刘桂香击倒在地,导致刘桂香头部与膝盖处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业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伤情照片、病例资料、视频录像、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衡东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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