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交)决字[2025]第036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南洲镇老正街*******,现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20时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HXR×××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南县南洲镇兴盛路××××××超市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李某某的酒精呼气检测值为53mg/100ml。公安机关另查明,李某某于2022年02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酒精呼气检测单、公安强制措施凭证、指认照片、前科材料、车辆信息、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酒精浓度在四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六十毫克/一百毫升的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