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西)决字[2025]第0256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西*******,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西*******。
现查明:自2024年8月份开始至2025年6月22日,违法行为人肖XX通过在微信联系收单人,上报码单以及下注金额,开码后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资金结算,多次购买地下六合彩买码参与赌博,每次下注金额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期间肖XX弟弟肖XX自2025年1月份开始,多次将买码下注的码单及金额报给肖XX,肖XX再上报给收取码单的人,肖XX每次参与买码赌博的下注金额在150元到200元不等。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及账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费点缴纳罚款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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