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高)决字[2025]第1475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双江*******,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双江*******。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彭**途径至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小区楼下时,发现被侵害人王××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的新日牌两轮电动车钥匙未拔,彭××遂将该电动车盗走,将该电动车骑行至长沙市芙蓉区××××小区附近后,其担心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遂将该电动车遗弃在××××小区附近后逃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诉、现场指认、提取扣押、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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