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兴)决字[2025]第1558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
  现查明:2025年5月21日9时30分许,为图财,违法行为人陈某川窜至湖南省长沙县XX镇XX村XX社区XX项目工地内,将受害人方某澜存放于该处的角铁盗走,逃离现场的路途中看到了受害人龚某圈养在XX工地隔壁的马犬,其为将马犬非法占有,违法行为人陈某川折返后将马犬链子解开后盗走,后将角铁在废品站变卖了3.5元用于自己开支,马犬则在带回家的路途中逃跑。
  以上事实有陈××陈述及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