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西)决字[2025]第025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现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XX自2024年2月份开始在陈XX等人处购买地下六合彩买码参与赌博,赌博下注以及资金结算都是通过微信聊天和微信转账,每次下注金额在1000元到4000元不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法的陈述与申辩、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刘**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费点缴纳罚款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