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东)决字[2025]第147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同升街道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李×与受害人阿迪力·阿卜杜×××双方约好在长沙市雨花区××酒店8705房开房(双方系男同),期间李*趁对方去卫生间洗澡时将其放在床上的一台银色(苹果15Pro Max 256G)手机拿走后迅速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李X的陈述;阿迪XX木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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