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潭公(易)不决字[2025]第0055号

  违法行为人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河口*******,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河口*******。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晚,楚XX在湘潭县易俗河镇百花街百花市场一无名麻将馆内,向“打鱼机”投入20元现金充值上分后操作“打鱼机”进行人机赌博时被湘潭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楚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楚让余不予处罚,并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楚让余20元赌资予以收缴。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