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花)决字[2025]第051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花门*******,现住湖南省双峰县花门*******。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与王美爱、彭广球等人在双峰县花门镇花门村王美爱家中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以单注5元进行赌博,每把输赢在30元至100元之间,违法行为人王**通过赌博赢了100余元。几人一直赌博至当天下午19时许被我局民警查获,现场扣押公共赌资89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