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1047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公平*******,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五里*******。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吴××于2025年5月18日10时许来到耒阳市××路“××××”零食店先拿一箱牛奶放在零食店前台的篮子里面,没有买单,然后再从店内拿了一箱牛奶放在零食店前台买单,当时其只花30.5元钱购买了一箱牛奶的单,其再把买完单的这箱牛奶放在零食店前台篮子里未买单的牛奶上面遮挡以掩人耳目,之后其再到店内逛了一下,借此方式吴××盗窃了该零食店一箱牛奶(价值41.7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询问笔录、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监控、现场监控截图指认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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