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青)决字[2025]第0740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通泰*******,现住长沙市开福区通泰*******。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蒋××豪与长沙市天心区××××经理杨××梅因为工作辞退问题产生矛盾,2025年6月23日上午7时许,在长沙市××局物业监控室,蒋××豪将自己准备一塑料袋粪便抹至杨××梅面部及身上,以此种方式来侮辱杨××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蒋xx的陈述;杨xx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到案经过;现在指认照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