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南)决字[2025]第069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岩泉*******,现住湖南省宜章县岩泉*******。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曹x纠集白x、李x、李x,在宜章县x小区x室,白x、李x、李x负责利用手机网络上快手平台冒充女性点关注,客户回关后叫其扫二维码添加QQ群,之后由曹x联系上线对其进行诈骗。“上粉”一个给15元薪资,当月“上粉”数达到150个则给4000元薪资;均没有获利。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聊天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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