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东)决字[2025]第041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州门*******,现住湖南省资兴市州门*******。
  现查明:2025年6月份,违法人王好田在经营资兴市好用电瓶修复中心时未查验有关证明、核实来源收购违法人欧阳浩宇盗窃得来的电动车。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收购赃物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