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宋)决字[2025]第1452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宋家*******,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宋家*******。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16时许宋家塘派出所接到反电诈平台涉嫌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案人员孙**的线索,民警联系孙**到宋家塘派出所接受询问。 2025年5月9日,孙**刷快手APP时刷到一款名为“逐梦”的APP,我就通过广告上的链接下载了“逐梦”APP。孙**在APP上认识一名自称扶贫办理老师“李飞”的人主动添加我好友,“李飞”称可以帮我申领扶贫款,扶贫款的额度从10万元至150万元不等,让孙**按照他的模板填报好资料,等我填完资料后“李飞”添加了我的QQ好友,分别用QQ和“逐梦”APP与我联系,还问我有几张银行卡,我说我只有一张湖南农商银行卡,然后我将湖南农商银行卡号6230901818113389201卡号发给了“李飞”2025年5月12日12时35分我收到罗世诚转账23000元钱。经查转入孙**湖南农商银行卡号6230901818113389201的23000元钱系罗世诚被电信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受害人询问笔录吗,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缴费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