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油)决字[2025]第156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曹家*******,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曹家*******。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罗X秀和李X辉微信上商量一起油溪乡用无人机狩猎别人放养在山上的羊。李X辉联系了李X成等人带无人机到油溪乡狩猎,李X保开车送李X成到油溪乡罗X秀家。罗X秀联系罗满X、罗科X陪同狩猎,李X成等人使用无人机猎杀了油溪乡XXX罗X华放养在山上的3只羊,李X辉和罗X秀、罗X新、 罗X新去XXX山上捡羊,罗X新开车到XXX送3个蛇皮袋子给罗X秀等人用于装羊,并将3只羊转运到新白公路XXX招呼站。罗X秀、罗满X、 罗科X分了1只公羊,重约30斤。李X成、李X辉分了2只羊,并将两只羊放到李X保的车子后备箱,李X保明知是赃物,依然帮忙转移。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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