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荷)决字[2025]第0870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文艺*******,现住长沙市芙蓉区荷花*******。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谢××在长沙市芙蓉区湖南省进出口公司大门北侧的人行道处,因天下雨着急回家,看到路边停放了被害人孙××未拔车钥匙的白色雅迪电动车,遂临时起意盗窃并骑回自家楼下,锁车后将车钥匙拔下将电动车据为己有,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将该电动车追回发还受害人。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与到案经过;被害人孙××的陈述;违法嫌疑人谢××的供述和申辩;涉案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违法人的前科材料及户籍信息等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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