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蒸公(曲)不决字[2025]第0026号
违法行为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曲兰*******,现住:曲兰镇召田村枣梓*******。
现查明现查明:2025年1月7日22时许,邹**在其家监控内听到其母亲易**呼喊救命,遂与其妻子廖**从娄底回到召田村枣梓组,找与其母亲发生纠纷的邻居邹**理论,邹**在家中二楼不愿出面,后邹**在邹**家的房屋侧面不锈钢门上踢了两脚,但未将房门踢开,后邹**爬上邹**家在建房屋脚手架(第三层)去丢脚手架上的垫板、拆除邹**家新建房屋搭建的顶木,后邹**用杉树棍推邹**,两人发生冲突后,为防止发生意外事件及冲突升级,我所民警安排辅警朱*等人到邹**家新建房屋二楼劝拦,朱*一脚将邹**家房屋侧面不锈钢门踹开到邹**家制止邹**和邹**。后经物价鉴定,邹**家房屋侧面不锈钢门被损坏,修复价格为24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因邹振伟的行为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现决定对邹振伟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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