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河)决字[2025]第0476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哲桥*******,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哲桥*******。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凌晨1时至5时许,雷××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湘潭县易俗河镇××××小区门口停车坪及周边街道,对停靠在该路段边的车辆的主驾驶反光镜上张贴涉黄小贴纸,共计800余张。经鉴定,雷××张贴的涉黄小贴纸网站内的内容属于淫秽物品。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雷××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作案的1台热敏打印机和5组标签纸予以收缴。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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