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灰)决字[2025]第0896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灰山港镇河*******,现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河*******。
  现查明:2025年5月至6月,违法行为人陈X英多次在桃江县灰山港镇盗窃他人盆栽,价值数百元。其中:2025年5月12日3、4点,5月13日3、4点,6月4日4时许,6月11日4时许,陈X英通过骑电动车搭载的方式在灰山港镇“XXX”饭店门口盗窃盆栽共6盆;2025年5月17日4时许、5月29日4点左右,陈X英通过骑电动车搭载的方式在灰山港镇XX宾馆旁盗窃盆栽共2盆;2025年5月19日3、4点,陈X英通过骑电动车搭载的方式在灰山港镇文明巷一民房门口盗窃盆栽1盆;2025年5月20日3时许,陈X英通过骑电动车搭载的方式在灰山港镇新汽车站往桃江方向不远处盗窃盆栽1盆。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证明了案件来源;2、受害人陈述,证明了案件发生经过;3、证人证言,证明了案件发生经过;4、监控视频,证明了案件发生的过程;5、到案经过,证明了陈X英的到案过程;6、户籍信息,证明了陈X英的身份情况;7、违法行为人陈X英的陈述,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作了如实陈述,与其他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