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导)决字[2025]第1046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导子*******,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导子*******。
  现查明:2025年3月22日下午15时许,郑××与刘××在耒阳市××镇××村××组一商店内打牌,因出牌规则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后引发双方打架行为。违法行为人刘××将郑××脖子处抓伤。经鉴定,郑××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郑××用脚踢违法行为人刘××胸腹部等部位。经鉴定,刘××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监控及截图、郑××讯问笔录、违法行为人刘××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郑××、刘××伤势鉴定意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