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黎)决字[2025]第146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弼时*******,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弼时*******。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刘××闲来无事溜达至长沙市雨花区德奥悦东方小区×××,看到被害人朱××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停在楼梯间,且没有上锁,遂临时起意,其趁着四周无人在意,将该电动车盗窃并推回了其居住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扣押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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