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宜)决字[2025]第0428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胜桥*******,现住湖南省常宁市胜桥*******。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14时30分左右,违法行为人曹某文与其叔叔在常宁市老北门桥附近的一家牌馆玩耍,15时左右,曹某文在该牌馆内的沙发上盗窃刘某放在沙发上的一台OPPOa3手机(现价值700元)。后曹某文将该手机以550元的价格卖给草桥街一个手机店,案发后,曹某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公安机关已追回手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曹xx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刘x的陈述,证人谢xx的证言,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现场监控视频,收款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