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果)决字[2025]第1556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2月19日至2月20日期间,李×在明知他人可以利用其银行账户转移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在长沙县办理的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卡号:622××××2265,开户行:长沙星沙支行)和招商银行账户(卡号:621××××0665,开户行:长沙星沙支行)出借给上线转移非法资金并帮助取现,两张银行账户共计流水69900元,其中中国光大银行账户涉案1起,涉案金额50000元。后李×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李×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材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开户信息、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