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喻)决字[2025]第090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喻家*******,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喻家*******。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晚,杨**窜至宁乡市喻家坳乡×××社区××××农资连锁店门口,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盗走××白色CRV车内芙蓉王烟5包,现金500元。另查明,杨**2025年4月因犯盗窃罪刑满释放。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犯罪前科材料,现场视频资料,被侵害人××的陈述以及杨**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杨**因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