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马)决字[2025]第036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
现查明:2025年5月28日19时许,陈x军前往益阳市资阳区红联市场xxx超市内称其为在附近做生意的人员,并承诺添加微信好友后再支付钱款的方式诈骗了店面内的四包芙蓉王香烟,两包标价为一百元的合成天下香烟,价值在三百元左右。另查明,陈x军因诈骗于2025年4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行政拘留15日。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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