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大)决字[2025]第083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大福*******,现住湖南省安化县大福*******。
现查明:2024年12月以来,刘X在安化县大福镇、广东省深圳市等地使用自己的手机,通过一款名为“XX”的赌博软件,多次参与网络赌博并提现赌资,单注金额从几毛至4元不等。2025年6月23日,刘X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银行交易流水及刘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刘*的行为构成赌博,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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