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公(千)决字[2025]第0128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木里*******,现住湖南省凤凰县木里*******。
现查明:2025年4月20日吴某某的现男友吴某某主动加张某某微信,两人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聊了关于张某某在与吴某某在谈恋爱期间的事情。张某某为了证实其先认识的吴某某,于2025年4月27日张某某在未经吴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在和吴某某谈恋爱期间偷拍的吴某某裸照及视频发给吴某某,在吴某某收到视频后,将此事告知吴某某。此行为侵犯了吴某某的隐私,对吴某某造成了名誉上、精神上巨大伤害。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凤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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