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灰)决字[2025]第0895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松木塘镇猴*******,现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肖xx在桃江县xx镇老百姓大药房门前将高xx的凤凰牌电动自行车推到附近后移至自己的三轮车上面拉回家中藏匿在邻居家未装修的空置毛坯房内。被盗电动车价值800多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发案情况;2、受害人高xx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其电动车被盗的过程;3、违法行为人肖xx的供述,证实了其在2025年6月10日18时盗窃电动车的事实;4、到案经过, 证明了肖xx的到案过程;5、视频资料,证实了肖xx盗窃电动车的过程;6、肖xx的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肖xx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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