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白)决字[2025]第049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太和*******,现住祁东县太和堂镇牛*******。
  现查明:自2025年6月20日起,李XX雇佣彭XX二手厢式货车运载空液化气瓶到衡南县鸡笼街镇液化气站充气之后再运回祁东县售卖给用户,2025年6月23日凌晨4时许,彭XX在运输58罐充满液化气的液化气瓶途经322国道祁东白鹤铺路段时被燃气办的工作人员查货,然后将线索移交我局。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线索移交函、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