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武)决字[2025]第0652号
被处罚人CH***,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临武县紫金*******。
现查明:CH×× TE×× W×× MILT××(蔡××),1965年10月24日出生,是新加坡人,现居住在临武县武水镇紫××小区,与其妻子胡××一同生活在紫××小区4栋1单元1602;于2025年1月11日从广州入境,其中国居留证签注于2025年2月12日到期,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到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延长居留手续,目前公安机关对其暂未做出居留许可,CH×× TE×× W×× MILT××(蔡××)行为已构成非法居留。经询问CH×× TE×× W×× MILT××(蔡××)对其非法居留在中国境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CH***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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