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40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浏阳市大瑶镇崇文*******。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16时许,浏阳市大瑶镇崇文村兴科小区张安连与邻居刘宗迪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随后刘宗迪持凳子将张安连家的窗户及玻璃砸坏,张安连便通知其儿子张**、张贤庆赶到现场,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刘宗迪便跑到张安连家杂屋后面,两手各拿着一块红砖,张**手持木棍与刘宗迪对峙,张贤庆手持锄头跑向刘宗迪,锄头被现场人员抢走,刘宗迪便将手中的砖块朝张**扔去,被张**躲避。张**随即与刘宗迪扭打在一起,张**趁机对着刘宗迪胸部位置咬了两口,后双方摔倒在地,张贤庆上前用拳头对刘宗迪进行殴打,刘安连手持扁担围到刘宗迪身边,欲殴打刘宗迪,被现场人员拦住,张**与张贤庆相继与刘宗迪扭打在一起并摔倒在地,刘桂香在拉架的过程中趁刘宗迪从地上起身时,用拳头朝刘宗迪背上击打。刘宗迪胸部被张**咬伤,手臂、面部多处被对方打伤,张**、张贤庆手部、腿部轻微破皮。
  以上事实有1、张XX的陈述与申辩;2、张XX、刘XX、张XX、刘XX的陈述;3、刘XX证言;4、到案经过;5、现场伤情照片;6、现场拍摄视频;7、病历资料;8、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