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陬)决字[2025]第0567号

  被处罚人童**,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陬市*******,现住湖南省桃源县陬市*******。
  现查明:2025年5月20日9时许,童XX因农作物纠纷与王XX发生肢体冲突,童XX朝王XX头部砸了一块砖瓦碎块,致王XX右侧头顶部头皮裂伤。王XX后经桃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申辩、王XX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文书、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童**行政拘留五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与行政拘留处罚的,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