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铜鼓*******,现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丽、刘×二人均系巨口铺镇和谐村13组村民,2024年9月4日14时许,镇、村干部组织村里13组、14组村民在唐×成家堂屋召开村民院落会,讨论该村农田改造项目。散会时,参会的李×丽、刘×二人因村里的河道改造工程的事情产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冲突中,李×丽用手朝刘×的身体推了一下,刘×还手用手推了李×丽一下,接着二人厮打在一起,二人均用手抓扯对方头发,同时刘×用手将李×丽推倒在地。李×丽坐在地上用手抓挠刘×面部、胸部,同时刘×用手抓扯李×丽头发,后在场人员制止了二人的冲突并将双方劝到屋外。在屋外的马路上,李×丽、刘×再次产生言语冲突继而厮打在一起,二人均用手抓对方头发,在场人员见状上前劝架将二人分开,双方停止冲突。胡×容赶到现场后发现其弟媳刘×身上多处被李×丽抓伤便感到很气愤,其趁李×丽不备用手抓扯李×丽身体,将李×丽拉扯倒地。经新邵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李×丽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鉴定人刘×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