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黎)不决字[2025]第0081号
违法行为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城南*******,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城南*******。
现查明2025年4月30日9时45分,违法行为人邓**在雨花区黎托街道半山国际小区电动车停车棚,将受害人尹俊峰正在充电中的电动车充电器拔走并盗回家中,后该充电器被其丢弃。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视频监控、违法行为人供述、指认照片、身份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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