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工)决字[2025]第1410号

  被处罚人符**,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北盛*******,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北盛*******。
  现查明: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X宾馆前台工作人员符XX,于2025年6月20日8时许至20时许在XX宾馆上班负责前台工作,期间6月20日15时许接待旅客入住时,未按规定登记旅客彭XX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以上事实有1、符XX的陈述和申辩;2、黄XX、彭XX的证言; 3、开房记录;4、指认照片;5、营业执照及特种行业许可证;6、到案经过;7、符XX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符**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