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浏阳市大瑶镇*******,现住长沙浏阳市大瑶镇*******。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16时许,浏阳市大瑶镇XX村XX小区张XX与邻居刘XX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随后刘XX持凳子将张XX家的窗户及玻璃砸坏,张XX便通知其儿子张XX、张XX赶到现场,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刘XX便跑到张XX家杂屋后面,两手各拿着一块红砖,张XX手持木棍与刘XX对峙,张XX手持锄头跑向刘XX,锄头被现场人员抢走,刘XX便将手中的砖块朝张XX扔去,被张XX躲避。张XX随即与刘XX扭打在一起,张XX趁机对着刘XX胸部位置咬了两口,后双方摔倒在地,张XX上前用拳头对刘XX进行殴打,刘XX手持扁担围到刘XX身边,欲殴打刘XX,被现场人员拦住,张XX与张XX相继与刘XX扭打在一起并摔倒在地,刘XX在拉架的过程中趁刘XX从地上起身时,用拳头朝刘XX背上击打。刘XX胸部被张XX咬伤,手臂、面部多处被对方打伤,张XX、张XX手部、腿部轻微破皮。
以上事实有1、张xx的陈述与申辩;2、张xx、刘xx、张xx、刘xx的陈述;3、刘xx证言;4、到案经过;5、现场伤情照片;6、现场拍摄视频;7、病历资料;8、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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