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028号

  被处罚人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花门*******,现住隆回县花门街道兴*******。
  现查明:2025年1月份至2025年2月份期间,钱X多次在隆回县XX大夏XXX台球厅内,利用该台球厅内摆放的“与狼共舞”打鱼机进行赌博,钱X通过手机微信扫码打鱼机上的二维码充值上分,钱X分别于2025年1月15日共充值400元、1月19日共充值600元、2月9日共充值330元,2月11日共充值620元,总计充值1950元,赌输约1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提取笔录、同案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钱*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钱*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