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先)决字[2025]第077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石鼓*******,现住湖南省湘潭县石鼓*******。
现查明:2024年4月30日,王某某等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合谋采购4台“打鱼”赌博机放置在湘潭市雨湖区九华街道xx社区xx路xx茶楼内供赌客进行赌博。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21日期间,四人通过放置在xx茶楼内的“打鱼”赌博机共计获利17448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鉴定结论、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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