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来)决字[2025]第0668号
被处罚人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国瓷*******,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国瓷*******。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违法行为人柳×在醴陵市×街道办事处×村×组49号家中卧室内,利用溜冰壶采取烫烧的方式吸食冰毒,2025年6月23日被我局查获,经尿检,柳×的新鲜尿液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另查明,2014年5月3日因吸毒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现场检测报告、前科资料、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柳**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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