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流)决字[2025]第0542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经查,2020年3月,郑xx以打游戏为由,向初中同学龙xx收购银行卡。龙xx未履行安全保管银行卡义务,向李x借用银行卡提供给郑福塘使用。李x出于男女朋友信任将一张中国银行卡(xxxx7775)、U盾、卡密码、一张手机卡提供给龙xx,龙xx遂将相关物品提供给郑福塘。 经过初步统计,2020年3月22日,该涉案中国银行的银行卡总进账金额为402800元,涉及1起诈骗案件。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的郭x被诈骗案,2020年3月22日17时许,郭x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为:xxxx3822)分两次向李x中国银行账户转账共11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龙**的陈述、违法行为人郑福塘的陈述、证人李聪的陈述、上游犯罪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23日,违法行为人郑福塘到桂阳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