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七江*******,现住隆回县七江镇斗照*******。
现查明:2024年11月8日,邓*在网上认识QQ好友“吴令娟”,在“吴令娟”的介绍下认识微信好友“智租换电”,“智租换电”邀请邓*做“智租换电”项目的财务管理人员。2024年11月8日至12月4日,邓*在微信好友“智租换电”的指引下投入20194元,并提供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XXX0108XXXX56)给其用于收钱、转账。2024年12月16日成都市公安局XXX分局立案的李XX宇被电信诈骗案中被诈骗资金3878元转入邓*的建设银行卡内,2024年12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XX区分局立案的张XX被诈骗案中被诈骗资金9992元转入邓*的建设银行卡内。2024年12月6日,邓*的银行卡被冻结,被冻结金额5384.37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银行流水、提取笔录及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邓*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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