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治)决字[2025]第038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10时,报案人向值班民警报警称自家狗被一名驾驶白色皮卡车男子用疑似气枪打死后偷走,报案人表示要求严惩偷狗男子,不接受任何调解赔偿。值班民警立即对该案进行开展调查,并将上述车辆车主陈×口头传唤至办案区接受调查。经依法查明,2025年6月22日12时许,陈×在家休息期间,其好友周×微信联系陈×,并向陈×表达了想要借陈×车去搞狗(偷狗)带回来一起吃的想法。陈×随后将自己名下车辆湘FG×××W白色长城皮卡车借给周×用于偷狗。当天14时34分,周×驾驶陈×车辆前往岳阳县麻塘街道洞×村北×片红×组附近一自建房门口使用疑似气枪对该门口一只中华田园犬进行射杀后放置车后备箱带到陈×家中进行加工烹饪。陈×返回家后与周×一起将上述偷来的狗吃掉。随后办案民警对陈×家开展搜查从其家中冰箱内发现周×偷来并加工后未吃完的狗肉一盆。违法行为人陈×对自己在明知周×准备实施偷狗情形下仍然提供车辆给周×用于偷狗;在周×偷到狗后与周×一起将偷来的狗加工后吃掉一事供认不讳,其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微信聊天记录、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在其中合伙盗窃,起次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九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