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来)决字[2025]第0669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国瓷*******,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国瓷*******。
  现查明:2025年4月初的一天,违法行为人黄×在醴陵市×街道办事处×村×组35号家中卧室内利用自制溜冰壶采取烫烧的方式吸食冰毒,2025年6月23日被我局查获,经湖南×鉴定中心对黄×的毛发进行鉴定,黄×的毛发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09年2月15日因吸毒被×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前科资料、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