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大成)决字[2025]第090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大成*******,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大成*******。
现查明:张*明知他人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收益,仍然联系宁乡市大成桥镇村民黎得才(已行政处罚)提供邮政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转账。2025年04月16日,黎得才的邮政、建设银行卡分别收到转账2200元,从中扣除100元后后通过微信转将4300元给张*,张*收到钱后,通过微信扫码转给了上线,从上线处获利现金100元。 经查证,2025年04月16日,××市××区×××被诈骗的2200元转入黎得才的邮政银行卡账号内。2025年6月23日,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盗案经过、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 ×××被诈骗案材料,黎得才、张*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张*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壹百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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