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修)决字[2025]第0893号

  被处罚人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修山*******,现住湖南省桃江县修山*******。
  现查明:2025年5月21日凌晨3时许,长沙市××汽车经营有限公司员工在湖南省桃江县修山镇×××村×××村民组收回其公司所属车辆湘A×××64(符××于2025年1月份从他人手中购得该车辆)时,违法行为人符××为阻止该公司员工收走车辆,便用一把绿色长约一米多的镰刀刀柄部位击打该公司员工,造成被侵害人杨××右边肩部部位被击打两棍导致红肿淤青,被侵害人唐××左手因阻挡刀柄棍导致红肿。
  以上事实有1.接报警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发生与受理情况;2.询问笔录,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符××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3.证人证言,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符××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4.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符××的身份情况;5.到案经过,证明了符××的到案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符**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3日